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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揽活 收“好处费”840余万贵州贵定原副县长王庆明被判死缓 行贿人被判二十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08:01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贵阳7月13日电(记者周以明) 贵州贵定县原副县长王庆明特大商业贿赂案(本报5月27日一版曾作报道),经贵州省黔南自治州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黔南自治州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庆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偷税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刚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王庆明曾任贵州省贵定县副县长、贵定卷烟分厂厂长、贵定县金叶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据检察机关指控,王庆明在担任贵定卷烟分厂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被告人王刚承包揽活牟取暴利,先后收受王刚及他人贿赂人民币840万元、美元9000元及彩电、空调等物品。

  法院查明,行贿人、同案被告人王刚在承包贵定卷烟分厂属下的金叶公司咀棒铝厂及彩印厂期间先后数十次向他人行贿行贿金额高达850万余元。1998年2月,由王庆明提供广州陈某的银行账号,王刚以贵阳中旭公司的名义出资13.5万元,指使陈某虚开12张虚假供货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872万多元。随后,王刚以其承包的咀棒铝厂名义,在税务机关抵扣进项税款126万多元。2001年7月至2003年5月,贵定卷烟分厂用7144箱卷烟折抵王刚货款。王刚销售卷烟后未申报纳税,造成国家税款流失328万余元。2003年4月,王刚又以同样的办法造成国家税款流失48.8万元。

周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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