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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与质量“此升彼降”症结何在———高检院加强刑事抗诉工作分类指导系列报道之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08:01 正义网-检察日报

  代表省份:浙江、广西、安徽、贵州

  现象:抗诉数量与质量“此升彼降”

  刑事抗诉案件数量上去了,质量却下来了;或者质量上去了,数量却下来了。从2005年抗诉情况来看,浙江、广西、安徽、贵州等地检察机关面临着刑事抗诉案件数量与质量
“此升彼降”的困扰。症结何在,检察机关纷纷剖析原因。

  执法理念有待提高

  浙江省检察机关办案质量较高,近几年未发生明显该抗不抗的案件,但总体来说抗诉案件总数较少,案件质量有待提高,而且一些基层检察院还存在多年无抗诉案件的现象。浙江省检察机关分析,执法理念更新不够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据了解,浙江省检察机关多年来人少案多矛盾比较突出,特别是近几年来受理案件总数不断上升、公诉队伍不够稳定,多数基层院忙于办案,片面追求有罪判决,诉讼监督积极性不高,导致该抗不抗案件数量增加。

  在一些案件中,被告人作案后有自首情节,或被害一方有明显过错等,法院一般会轻判,但被害人的家属对这样的判决往往反响强烈,要求检察院抗诉。检察院为了社会稳定勉强抗诉,结果导致抗诉质量难以保证。

  浙江省检察院公诉处负责人表示,今后要更新执法观念,树立程序优先、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在继续保持对无罪案件、量刑畸轻案件依法提出抗诉的同时,重点加强对程序违法、轻罪重判案件的抗诉工作。

  高检院指导意见:检察机关必须坚持指控犯罪与诉讼监督并重的原则,在依法指控犯罪的同时,切实加大诉讼监督力度,努力改变刑事抗诉数量下滑局面,实现抗诉案件质量和数量的同步提高。

  抗诉标准把握不准

  2005年,浙江省检察机关面临着抗诉数量上升,质量下降的现实:提出二审抗诉100件,比2004年多19件,抗诉成功率却比2004年低1.24%。

  对此,浙江省检察院公诉处负责人坦言,对抗诉条件理解不当是导致此现状的重要原因之一。“理解不当”表现在两个方面:抗轻不抗重。

  对于判决畸轻的,检察机关基本能主动提出抗诉,但对于法院判决畸重的,部分检察机关很少提出抗诉;抗实体不抗程序。检察机关基本都是针对判决结果量刑畸重、畸轻或罪名不当,针对程序提出抗诉的极少。

  广西检察机关的问题几乎和浙江如出一辙:数量上升,质量下降。他们自我解剖的结果是——部分检察机关抗诉标准掌握不准,存在草率抗诉现象。比如有的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案件,没有严格把关,草率提出抗诉,导致抗诉后撤诉率较高,法院采纳抗诉意见率较低。特别是职务犯罪案件判无罪后,有的检察机关在证据单薄、抗诉成功率较低的情况下,仍提出抗诉,导致职务犯罪案件抗诉质量偏低。

  对此,广西检察机关强调,各级检察长要重视抗诉工作,提出抗诉、提请抗诉要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做到坚决、慎重、准确、及时,严把案件质量关。

  高检院指导意见:在办理抗诉案件中,既要对符合抗诉条件的坚决依法抗诉,又要重视从刑事政策层面体现抗诉的策略性。对被告人积极赔偿损失以及被害人表示谅解,法院适当从轻的;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偏轻的;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量刑偏轻的,以及被告人认罪案件,法院适当从轻的等适用刑事政策的,一般不宜提出抗诉。

  抗诉工作制度化仍需加强

  2005年,贵州省检察机关的刑事抗诉工作状况是:数量减少,质量上升。他们认为,抗诉工作规范化程度不高制约了抗诉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他们分析,一方面,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对于抗诉案件的沟通联系不够,上级检察机关对抗诉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力度有待加强。另一方面,部分检察机关由于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落实不彻底,存在检委会、检察长、公诉部门负责人和主诉检察官在抗诉案件的审查把关问题上责权不明以及抗诉案件办案流程不规范的问题,抗诉案件的审查批准缺乏制度约束,直接导致撤回抗诉率较高。

  针对以上情况,贵州省检察机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协调,特别是上级检察院要未雨绸缪,及时发现和纠正基层检察院在抗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此外,各级检察机关要在公诉部门内部进一步落实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理顺内部关系,明确责权,加强对抗诉案件审查环节的监督管理,提高抗诉案件质量。

  一些检察机关量化考评制度的不科学也给抗诉工作造成了一定影响。以广西贵港市为例,该院抗诉的案件近一半是在一审法院判决无罪后提出抗诉的,其中有些案件在事实、证据上存在诸多问题,抗诉单位也意识到抗诉后改判可行性不大,但为了消除无罪案件对年终量化考核工作的影响,还是提出抗诉。

  安徽省也面临着相同问题。现行的公诉考评制度规定,一个地区如无抗诉案件,分数不增减,但抗诉一件被上级院撤回的,则要减分。即便不被上级检察院撤回的,法院维持或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也要减去5分。

  安徽省检察院公诉处负责人说,这对职务犯罪案件抗诉来说,风险尤其大。因为职务犯罪案件存在特殊性:被告人有一定的社会地位,社会关系复杂,对案件干扰较大,文化素质较高,反侦查能力强;案件证据多为言词证据,稳定性较差,证人容易翻供。鉴于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检察机关提出或提请抗诉的风险很大,很容易就被扣分,这影响了下级检察院对此类案件抗诉积极性。

  据了解,安徽省检察院准备下一步改革考评制度,注重激励抗诉工作积极性,降低抗诉在考评中的分值,如降低撤回抗诉的减分分值,以激发抗诉工作的热情。

  高检院指导意见:案件是否改判是衡量抗诉是否正确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对法院未改判的案件要具体分析原因,结合抗诉理由是否充分、上级检察机关是否支持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检察机关对抗诉案件的考评要科学、客观,防止在抗诉工作的部署中自我束缚。同时,上级检察院要加大对下级检察院提请抗诉案件的支持力度,对符合抗诉条件的要依法支持抗诉。

林世钰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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