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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客运市场要立法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08:47 扬子晚报

  新修改的《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审议稿中明确提出了禁止“摩的”营运条款,并将出租车拒载的罚款额提高到一千元。

  本报讯进行重要修改的《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将提交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记者了解到,加大对出租车违规的处罚力度、加强“摩的”整治力度、打击非法营运成为此次修订的最主要内容。提交审议稿中明确提出了禁止“摩的”营运条款
,并将出租车拒载等违规行为的罚款额提高到最高一千元。

  查处“摩的”权交交管部门

  记者了解到,现行的《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制定于2003年,其中并没有专门针对摩托车从事城市客运营运非法性的规定。目前,交警部门对于“摩的”的查处,仅限于交通违法行为,如违章停车、骑车不戴头盔、闯红灯、超载、逆行、无牌无证等等,而客管部门在“摩的”的查处上则备显人手不足。目前,“摩的”在城郊接合部、客运站点、集贸市场等地乱停乱放、非法营运的问题突出,严重影响了交通环境,因此此次修订,将增设查处摩托车从事城市客运营运内容。禁止摩托车从事城市客运活动,并将查处使用摩托车从事客运营运的职能,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非法营运的摩托车。

  不过,交警大队有关负责人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了疑虑:如果将对“摩的”非法营运行为的管辖权全部划归交管部门,他们面临的最迫切问题就是“取证”,非法营运不像交通违法行为,闯了红灯就是闯了红灯,违停就是违停,没法抵赖。非法营运是双向的,必须先有乘客和“摩的”驾驶员洽谈,其次再有违法载客行为的发生,任何一个环节发生断裂,都会给查处造成困难。如果“摩的”驾驶员和乘客一致不承认是在营运,而咬定只是正常的带人,那么交警即使知道其是非法营运的“摩的”,也很难进行查处。

  “的哥”违规最高罚1000元

  据介绍,这次《条例》修订中还加大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明确了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故意绕道、拒绝接受城市客运管理人员检查等七种情形,客运主管部门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暂停营运或者吊销服务资格证。

  记者了解到,现行的《条例》对出租车驾驶员的这些违规行为罚款额度定为“500元以下”。南京一出租车公司的陈的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十运会期间,全市的出租车无论是车容车貌、车厢卫生还是服务,都非常好,这和当时客管部门严查、严罚有很大的关系,“出租车就是城市流动的名片,行业形象直接关系着南京的城市形象。新修订的条例提高了处罚力度,有利于净化市场,对那些不珍惜行业形象的出租车驾驶员,需要通过罚款甚至暂停营运或者吊销服务资格证等方法来督促。”

  擅自贴标识也将受处罚

  完善打击违法营运的执法手段也是这次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条例》修订时增加了对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车辆营运证擅自从事营运的,以及非城市公共客运车辆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服务标志(识)等城市客运配套设施的,客运主管部门可以暂扣车辆的条款;明确了客运主管部门扣押车辆的相关程序。(杨娟罗双江石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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