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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氟商品要立即撤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08:49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济南7月13日讯省环保局与省工商局决定从7月10日起,各市要对辖区内的商业场所销售含CFCs制冷剂、发泡剂商品及其产品进行执法检查,责令含氟商品立即撤柜。鼓励各地积极开展争创“臭氧层友好商场”活动。

  我省规定,从今年2月10日起,实行CFCs和哈龙生产领域淘汰的禁令。禁止新建生产、使用CFCs和哈龙的生产设施;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四氯化碳单产装置项目,已
有的要进行无害化转换;禁止使用四氯化碳作为清洗剂。自今年3月1日起,实行CFCs和哈龙销售、消费领域控制的禁令。禁止生产、销售含CFCs的冰箱、冰柜、家用空调、汽车、工商制冷机组等产品及其相关产品;政府不得采购含CFCs的产品及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CFCs的产品。

  自今年7月1日起,实行在用CFCs为制冷剂产品的维修、报废领域控制的禁令。具备冰箱、冰柜、家用空调、汽车空调、工商制冷、建筑中央空调维修资格的单位,必须配备CFCs回收设备并在维修时对CFCs进行回收。在维修活动中不得随意将氟里昂类制冷剂排入大气,不得将氟里昂类制冷剂用于冲洗和泄漏检测。维修已经替代了CFCs类制冷剂的设备时,不得重新使用CFCs类制冷剂。

  为认真履行保护臭氧层国际公约,落实省政府关于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通告,省环保局与省工商部门日前联合发文,要求从7月10日起,各市由环保局牵头,联合工商部门组成检查组,对辖区内的商业场所销售含CFCs制冷剂、发泡剂商品及其产品进行执法检查。检查范围包括各大商场、超市、专卖店等商业场所。

  通知要求各市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争创“臭氧层友好商场”活动,不准CFCs类产品进入商场,同时倡议消费者不购买含CFCs类制冷剂、发泡剂的商品。

  ◆新闻链接

  究竟淘汰何种制冷剂?

  一说到淘汰“氟里昂”制冷剂,保护臭氧层,就有不少人感到困惑,“氟里昂”都涉及哪些产品,是否所有“氟里昂”产品都禁止?省环保局有关专家对此进行了解释。

  省环保局有关人士说,CFCs(全氯氟烃)俗称“氟里昂”,泛指CFC-11,CFC-12,CFC-13,CFC-113,CFC-114,CFC-115等。这些化学品一般用作制冷剂、发泡剂、烟丝膨胀剂、清洗剂和气雾剂等。因此,部分家用和商用空调、冰箱和汽车空调以及泡沫塑料制品厂、保温材料厂、制冷设备厂、气溶胶制品(如摩丝、发胶、杀虫剂)等多使用此类物质,烟草行业亦使用。

  还有一些化学品HCFCs(含氢氯氟烃)、HFCs(含氟烃),如:HCFC-22(R-22)(一氯二氟甲烷),HFC-134a(四氟乙烷),HCFC-141B(一氟二氯乙烷)等属于CFCs(全氯氟烃)的替代品,也是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过渡化学品,不在省政府通告淘汰之列,具体解释请咨询当地环保部门。(吴修安)


记者 吴修安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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