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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职工帮扶有了明确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08:57 河北日报

  省总工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意见(试行)》

  本报讯(通讯员张立武记者段丽茜)为充分发挥工会协调劳动关系、调解社会利益矛盾的作用,推动我省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和社会化,日前,省总工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意见(试行)》,对特困职工的认定标准、申报审批程序和帮扶的方式、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认定标准具体化

  特困职工是指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领取了最低工资或下岗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金,具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享受了补差或经有关部门救济后,因下列情形之一,不经救助生活难以为继的职工(包括家庭在城镇定居两年以上、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民工):

  本人及家庭成员患有大病、重病、慢性病(具体病种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省市相关的配套办法、规定执行),年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的;

  家庭子女人数符合《计划生育法》,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阶段以外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支付学费特别困难不经救助面临辍学的;

  家庭成员无就业能力或有就业能力和意愿但经本人努力未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中的职工;

  由于天灾人祸等原因,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基本生活的;

  家庭人均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贴数额达到当地平均补差标准1.5倍以上,生活特别困难的(依此条件纳入特困职工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总人数的5%);

  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当职工因上述原因出现特殊困难时,可向本单位工会(社区化管理的离退休特困职工向居住地基层工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特困职工申请表》。

  经基层工会审核符合特困职工标准的,在本单位(或居住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5个工作日。确认符合特困职工标准后上报县(市、区)总工会或设区市总工会审批。

  对于突遇特殊困难的职工,可在基层工会救助的同时,直接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求助,由帮扶中心给予及时救助后再按程序补办审批手续。

  帮扶方式透明化

  帮扶资金的使用将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和公开、公正、透明、快捷的原则,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每个特困职工每年给予不低于一个月的生活救助。生活救助以发放实物或发放超市购物券为主。帮扶款物由帮扶中心直接发放到特困职工。未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由县(市、区)总工会负责发放。具体帮扶标准是:

  对本人及在城镇生活的家庭成员患有大病、重病、慢性病,年医疗费个人自付金额(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报销、商业保险赔付和其他各类救助后的余额)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且医疗费用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目录的,根据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分段计算,给予一次性救助:年自付额5000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救助总额的10%;年自付额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救助总额的8%;年自付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救助总额的6%;年自付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低于8000元的定额救助。医疗救助方式包括协调医疗机构(单位)减免、工会直接给予补助等。

  对当年考入高等院校的特困职工子女,按照省总工会“金秋助学”的有关规定,一次性补助本科生不低于2000元/人、专科生不低于1500元/人。有条件的市可提高补助标准。单亲特困女职工子女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补助500元。

  积极协助有劳动能力的特困职工及子女实现就业再就业。不具备就业条件的零就业家庭,要协助民政部门将其纳入城镇低保范围。工会帮扶机构按当地城镇低保标准每年再给予特困职工本人不低于一个月的生活救助。

  对自然灾害等原因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基本生活的,按每人不低于600元标准,一次性提供可维持基本生活的衣被、粮油、炊具、燃料等基本生活用品。

  对困难劳模的帮扶,按照劳模分级管理的原则和劳模生活困难救济办法进行帮扶后,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纳入特困职工帮扶范围。

  其它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针对具体原因,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帮扶。

  《意见》规定,在进行积极帮扶的同时,要大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突出做好特困职工再就业援助。对有就业能力的特困职工,工会优先免费进行援助,优先建议政府解决公益岗位,工会再就业基地优先安置,通过送政策、送信息、送岗位等多种形式,增强特困职工的“造血”功能,使他们从根本上摆脱困境。对于特困职工之外的困难职工,各设区市总工会根据本地实际确定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帮扶方式和帮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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