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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地热资源要缴补偿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08:57 河北日报

  本报7月13日讯(记者刘常俭)今天,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与初次审议稿相比,这次主要作了4个方面的修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地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应当在条例草案中明确地热资源有偿使用,并根据我省实际适当提高矿山资源补偿费的收费标准。据此,条例草案规定:开采使用地热资源应当依法缴纳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补偿费主要用于地热资源的监督管理、保护利用和科学研究。

  关于地热资源规划的组织实施,条例草案规定: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地热资源规划,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分别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在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与程序方面,条例草案规定:申请地热资源探矿权的,申请人应当向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控矿权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地热勘查井设计书、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等资料。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地热资源的回灌有利于提高地热资源利用率,回灌的水应经检测,并且有一定的约束和规范,对没有按照回灌方案回灌的,应当明确法律责任。为此,条例草案规定:开采地热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回灌义务,及时将开采使用过的地热尾水补充回灌到相应地层中,保证地热量的平衡和永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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