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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宗罪451万元法院成被告 首例法院受贿案庭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09:29 金羊网-新快报

  新疆乌铁中院是否构成单位犯罪成焦点

  新快报讯据《中国青年报》报道,7月8日至9日,一场震动国内司法界的首例法院涉嫌单位犯罪案———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乌铁中院)涉嫌单位受贿案在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乌铁中院是否构成单位犯罪成为庭审中的辩论焦点。被告人乌铁中院原院长杨志明、执行局局长蔡红军、原办公室财务会计王青梅先后被法警带上法庭受审。

  公诉机关指控该法院犯有3宗罪案。

  指控一:接受请托抽取拍卖佣金

  2001年1月,杨志明接受乌鲁木齐某集团公司总经理李某的提议,将乌铁中院办理案件的拍卖业务交由乌鲁木齐一家拍卖公司独揽,所得佣金三七分成,并安排副院长李某以法官协会的名义与该公司签订协议。2001年至2005年7月,由蔡红军具体协调负责,乌铁中院共收受这家拍卖公司给付人民币941074.57元,此款由王青梅管理。

  指控二:索取涉案标的物评估费

  2000年下半年,杨志明召集某价格事务所负责人任某、王某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负责人开会,提出涉案标的物评估作价费由法院与该价格事务所四六分成(法院四,中介机构六),一案一结。乌铁中院直接从执行案款中扣出作价费分成,由蔡红军具体负责。5年内,乌铁中院共收取人民币2849802.87元,此款由王青梅管理。

  指控三:收受“感谢费”

  乌铁中院成立“A类”办案组,负责乌鲁木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银行、某集团等案件,并支付该公司经理李某及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某(均另案处理)代理费300余万元。乌铁中院在2002年至2005年间多次收受李某以“感谢费”名义给付的人民币72万元,此款由王青梅管理。

  公诉机关称指控法院合法

  公诉机关认为,自2000年至2005年5年内,乌铁中院索取、收受人民币4510877.44元,并将款项在乌铁中院账外、存入以乌铁中院法官协会名义开设的账户或直接将现金使用,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被告单位乌铁中院的刑事责任。

  乌铁中院的诉讼代表人说,收受财物是事实,但合同是以乌铁中院法官协会的名义签订的,收受的感谢费、赞助费等钱款都进入了法官协会的账户,并没有进入乌铁中院的账户,乌铁中院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单位。

  公诉方认为,我国现有法律明文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单位受贿罪。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属于国家机关的范畴。

  (夏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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