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黑车非法营运执法有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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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10:05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 |||||||||
本报讯(记者高亚平)今起,市打击“黑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办公室将组织公安、交通、城管、工商、质监五部门千余执法人员上街对电瓶三轮车等非法营运的车辆进行严管,并对非法营运的车辆予以滞留。为此,记者昨天采访了市整治办有关负责人,并将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的执法依据、标准等公布如下:
一、西安市交通局 对于非法营运的电瓶三轮车、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人力三轮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结合西安市的实际,处以300元罚款。 二、西安市公安局(一)交通管理支队1.摩托车 ①无驾驶证驾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之规定处200元-2000元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 ②驾驶无牌证车辆的,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5条之规定,处200元罚款。 ③饮酒后驾车的,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7条之规定,处暂扣驾驶证1-3个月,并处300元罚款。 ④醉酒后驾车的,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7条之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驾驶证3-6个月,并处1500元罚款。 ⑤违反交通信号通行或者逆行的,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3条之规定,处200元罚款。 ⑥违反规定停放或者临时停车的,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6条之规定,处100元罚款。 2.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 违反交通信号通行或者逆行的,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0条之规定,处20元罚款。 (二)西安市各公安分局 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三、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占道摆放销售摩托车、电瓶三轮车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依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1条之规定,给予责令整改,并处1000元-3000元罚款。 2.违反规定停放或者临时停车的,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6条之规定,处100元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