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对42家限期整治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企业屡屡违法 追究领导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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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10:49 中国环境报 | |||||||||
(记者辜迅) 本报讯四川省成都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决定在全市开展污染集中整治的基础上,对42家省、市限期整治企业进行环保专项检查。
按照规定,市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将对生活饮用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限期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清除保护区内所有违规建设的场所,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进一步清查各类环境污染源,对饮用水源构成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重点是岷江、沱江流域成都段沿岸大中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要求企业在8月15日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督促落实。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必须停产整治,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要依法关闭。 《通知》要求,各区(市)县要对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含工业企业集中区),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整治化工、冶炼等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的排污问题。通知指出,上述42家省、市限期整治企业中,凡是逾期未能完成治理任务的一律停产治理,对治理达标无望的坚决予以关闭。此外,对于弄虚作假、屡查屡犯或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企业,不仅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同时还将依法追究企业领导者责任,涉嫌犯罪的则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