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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必须担保公司担保”引发质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11:36 黑龙江日报

  本报记者 马述

  李先生的疑惑

  我省某市李先生在某事业单位工作,不久前他申请5万元公积金贷款买房,可是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告诉他,无论借款人经济收入高低、偿债能力强弱、贷款额多
少,只要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就必须找担保公司担保。

  李先生发现该中心大厅公示板“公积金贷款流程”明明写着:申请公积金贷款者须“签订《担保合同》或办理抵押物综合保险”。其实早在几年前,凡在该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者已没有投保“抵押物综合保险”这一险种的机会,只能听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安排,付出高额担保费委托担保公司担保。

  按目前大多数银行的做法,在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无法满足贷款人要求的情况下,可以视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和个人信用度高低,选择办理抵押物综合保险或委托担保公司担保两种方式。对于收入较高且稳定的借款人,可以投保抵押物综合保险;而对那些偿债能力低或个人贷款信用度差的人,须多付出一些钱,委托担保公司担保,以减少贷款风险。如果借款人将来无力还款,即由担保公司向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费率高,比申请抵押物综合保险花费多。比如我省某市,一名借款人借款15万元,期限10年,如果委托担保公司,以0.08%%担保费率标准,仅担保费一项,他至少要交1200元;而投保抵押物综合保险,以0.048%%保险费率计算,他只须付出720元保险费。

  李先生夫妻俩现月收入5000余元,没有债务。李先生说,我交了10年的住房公积金,为何初次贷款5万元,就要让担保公司“宰一刀”?何为住房置业担保公司?

  对于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人们知之不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文的《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担保公司是为借款人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提供专业担保,收取服务费用,具有法人地位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

  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一个城市原则上只设一个担保公司,以行政区内的城镇个人为服务对象。

  为何赋予担保公司垄断地位?某市房屋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介绍,若成立多家担保公司,则容易造成资金的分流,使担保公司规模过小,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如果成立多家担保公司,可能会引起彼此之间的竞争,容易削弱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不利于自身的建设,也不利于百姓购房。

  从这个角度看,垄断担保市场是件好事。不过凡事总有好坏两方面。垄断经营的消极面,以及经营行为中对百姓权益的侵害不容忽视。担保公司收费行为不规范

  凭借其垄断地位,个别担保公司经营行为不规范和违规收费,亦应引起政府有关部门关注。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担保服务费由借款人向担保公司支付。担保服务收费标准应报经同级物价部门批准。然而某些城市物价部门监管不善,助长了担保公司滥收费之风。

  今年我省某市物价局关于对该市房屋置业担保公司担保服务收费事宜的批复文件之“收费项目及标准”中,对于“担保中介服务费”这样规定:“由合同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这是一条令人费解的规定。一个被担保人看过这份物价局批复文件后认为,既然“协商议定”,就无所谓“收费标准”;如果有“收费标准”,就无须“协商议定”。

  得此批复文件,该担保公司即在营业厅收费项目公示板上,单方规定收费标准:中介服务费300元。

  那么物价局文件中的“协商议定”又如何体现呢?对这一质疑,该担保公司负责人解释说,中介服务费的标准参照市场价。有委托人质疑道,担保公司垄断了一个城市的住房置业担保市场,它所谓的市场价又从何说起呢?

  其次收费内容不合理。省内某市担保公司“中介服务费”的收费内容包括,代办房产证、他项权利证和居间担保。但该公司还同时收取“担保服务费”。实际上该公司的担保行为即“居间担保”。看来该公司也实在想不出更好的词儿为重复收费找理由。

  “霸王条款”侵害合同对方当事人权益。在某些担保公司拟定的“委托担保合同书”里,不乏削减委托人权利,减轻担保人责任的条款。人们称之为“霸王条款”。比如某市担保公司委托担保合同书这样规定:委托人交纳担保服务费、代办服务费和评估费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以上费用。据了解,各大保险公司均在“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物综合保险”的被保险人一次性提前还贷后,退还部分保险费用。购房者权益受侵害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该市分公司保险部的一名工作人员说,在个人住房贷款方面,委托担保业务量逐年增加,相比之下,保险公司抵押物综合保险增长乏力。由于种种原因,近年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物综合保险”日益萎缩,在该市部分市区,该公司已经不再经营这一险种。

  实际上公积金贷款者多有稳定收入,其中不乏公务员、教师、大医院医生等中等收入者。在这种情况下,不允许其有选择“办理抵押物综合保险”的机会,要求其必须花更多的钱找担保公司担保,这是对以上贷款者权益的侵害!

  诚然担保公司的存在,对于减少银行贷款风险有着积极意义,但是担保公司的垄断和扩张,以及不规范经营行为,侵害了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老百姓合法权益,特别是申请公积金贷款群众的切身利益,应引起政府有关部门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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