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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 城乡同命同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11:53 法制晚报

  交通事故赔偿 城乡同命同价

  成都

  新华社成都7月14日电(记者 任硌)成都市高新区法院在审理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中,认定车祸受害人、已在城市居住多年的农民邬某应按城镇居民标准来
计算死亡赔偿金,一审判决被告方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67720元。

  这一数额比按照农村户口计算的死亡赔偿金增加了11万余元。

  今年1月8日,邬某驾驶微型客车与李某驾驶的中型车发生碰撞,邬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李某负全责。由于邬某属农村居民,因此是以农村居民标准还是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成为该案庭审焦点。

  最终,法院对属农村户口但已在城市固定生活数年的受害人以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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