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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被盗刷 六商家赔七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15:10 金羊网-羊城晚报

  法院指特约商户未尽核对彩照的充分注意义务

  本报佛山讯曹某的彩照金卡被盗后,在挂失前的几个小时内被他人冒名在六家商家疯狂刷卡消费29284元,对于曹某的损失,商家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昨日,禅城区人民法院对该宗信用卡侵权系列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六家商户分别承担原告经济损失70%的赔偿责任。

  曹某是中国工商银行彩照牡丹信用卡的合法持卡人。今年3月11日晚上8时许,曹某在佛山市某酒店消费时钱包被盗,内有工商银行彩照卡一张和原告身份证。曹某在发现信用卡被盗后当晚22时9分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电话挂失成功,并于同月12日凌晨1时50分向公安部门报案。在这期间,原告的彩照金卡被他人冒用在佛山市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等六家商户共消费人民币29284元。原告在与各被告协商要求赔偿无果下,于今年5月15日向法院起诉。

  庭审中,原告诉称,该六家被告的营业员违反POS相关业务规定,未对持卡消费人的相貌、身份、签名与信用卡预留的样式进行核对和审查,直接导致了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因信用卡被盗用而致合法持卡人经济损失属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在归责问题上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原告的信用卡为彩照卡,特约商户在持卡人进行消费应审查卡照与消费者是否相符,即商户必须尽充分注意义务予以认真辨别,然而本案的被告均未能尽到该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法院最后确定被告应承担原告经济损失70%的赔偿责任。(姚建国林劲标)

  (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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