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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板私企“押金行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16:25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陈佳裕/魏柳菁/林良标

  核心提示

  今年6月22日,原泉州华大超市有限公司司机钟志清委托代理人,向泉州市丰泽区劳动监察大队提出仲裁申请,请求退还其原在该公司工作时交纳的押金(保证金)2000元,当
天该大队立案受理申请。

  由于该案涉及泉州地区民企雇用司机交纳押金“行规”是否合法问题,目前引起众多民企和司机共同关注。昨日记者为此走访劳动部门,得悉此“行规”违反有关法规,企业雇用司机不仅不能收取押金或保证金,而且一旦违规,企业还要招致3倍押金数额的罚款。

  【缘起】

  辞职未获准

  老板不退押金

  昨日,钟志清委托其代理人向本报反映情况。

  据代理人介绍,钟去年3月受雇于泉州华大超市有限公司当司机,今年3月因妻子分娩后需照理提出辞职,但公司不准许,直到今年6月20日只得离开公司回家。离开前钟向公司黄老板要求退回押金2000元,遭拒绝。

  钟志清是江西人,他到泉州求职时,就被告知泉州私企有向其司机雇员,收取押金或保证金的“行规”。受雇泉州华大超市有限公司后,该公司向其提出交押金2000元要求,钟也就同意了。

  “钟交押金的方式,是从每月工资中扣除300元,直到满2000元为止。对于押金或保证金的性质,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并无约定,但是同样依‘行规’,这笔押金应在辞职后退还辞职者”,钟的委托代理人说。

  【焦点】

  连公司带行规

  统统都给告了

  钟志清辞职后拿不回押金一事,迅速在其几个江西老乡中传开。据介绍,他的这几个老乡也是受雇于私企的司机,几个人一合计,决定由钟委托一名代理人,将华大超市公司及所谓“行规”给告了。

  钟的代理人对记者说,钟今年3月提出辞职,依劳动法规定,1个月公司必须作出答复,不答复时视同辞职。钟后来离开公司并提出退还押金的要求是正当合法的。公司不给,就只能求助于劳动仲裁,将公司告上。而事情的起因是泉州的所谓“行规”。钟的几位老乡担心,如果到时他们辞职,别的老板也有可能不退押金,如此一来这一行规的合法性,就值得质疑了。因此决定也将这一“行规”告上去,以求得澄清。

  6月22日,这位代理人带着委托代理书等材料和证据,向泉州市丰泽区劳动监察大队递交诉状,要求返还2000元被拒付的押金,以及6月1日至19日的19天工资。当天该大队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遂同意受理。

  【调查】

  泉州私企雇司机

  押金两千至四万

  昨日,记者走访泉州华大超市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谢女士,谢女士告诉记者,钟志清是其公司雇用的司机,今年3月钟的确提出辞职申请,但并未离去,因此公司以为他又不辞职,直到6月20日钟拿走行李并关闭手机,才知道他已忽然离开。钟有2000元押金在公司,公司并非不给他,而是需要他前来说清楚为什么这样离开。

  记者随后向受雇于泉州私企的多名司机了解,得知司机交押金在泉州是一条行规,主要目的一是防止车或货损失用于扣罚,二是增强司机责任心。此“行规”始于何时无人知道,但泉州很普遍,目前押金数额依车值货值和信任程度,约在2000元至4万元,但辞职离开要退还。

  【部门】

  用人单位收押金

  将处三倍罚款

  记者随后前往泉州市丰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该局郑局长明确表示,用人单位收取劳动者押金或保证金均属违法违规行为,依有关条例,收取单位将被处押金3倍数额罚款。

  郑局长说,早在1998年5月29日,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就通过并公布“福建省劳动市场管理条例”。该条例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收取报名费、培训费和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第12条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还,并处以按违法收取金额3倍罚款。

  郑局长认为,依照国家劳动法规等有关规定,泉州私企存在的向受雇司机收取押金(保证金)的所谓“行规”,显然违法违规。他说,劳动行政部门对此类事依“有告才理”原则处理,希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谨慎对待所谓“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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