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药品等广告不得使用患者和专家形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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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18:35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北京七月十四日电 (记者 刘长忠) 中国国家工商总局今天明确:严禁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中使用患者、消费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做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以患者、消费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国家工商总局今天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工商下半年集中整治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严厉查处发布虚假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以新闻形式发布虚假药品、保健食
中国各地工商下半年将对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组织二次以上集中监测检查。从严从重查处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集中力量查办一批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案件;在对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行政处罚中,对负有责任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国家工商总局表示,通过集中专项整治,基本消除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对经营、发布恶性虚假广告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严厉惩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广告监管制度;逐步建立预警监管、执法协调和社会广泛参与的虚假违法广告防范、惩处体系和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