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个人都可办“阳光超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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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5日00:04 新文化报 | |||||||||
本报讯(记者 王瑾) 省民政厅近日下发了《吉林省阳光超市管理办法(暂行)》,对于全省389家“阳光超市”来说,意味着开始步入规范化和制度化轨道。 鼓励企业或个人兴办“阳光超市”,但服务宗旨必须是“慈善救助、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困难”,可接收企业或个人自愿捐赠的款物,但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款物,同时接受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阳光超市”的名字我省有统一规定,“××××阳光超市
阳光超市的开放时间,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但每周不得少于2天(节假日除外)。有条件的阳光超市也可正常经营商品,按市场方式运作,实行有偿和无偿相结合,其经营性收入除用于正常开支外,要全部用于阳光超市的物品补充。 如果您是阳光超市的救助对象,可凭有效证件,向所居住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社区初核、街道办事处审批后,按规定的限额到指定的阳光超市免费领取所需物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