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优惠证》扩大发放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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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5日02:10 舜网-济南时报 | |||||||||
时报7月14日讯(记者 刘云 通讯员张积平 刘宝同)我市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开始实施,从现在开始将向符合条件的市民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据悉,今年享受《再就业优惠证》的市民范围将由原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类人员。今天,市劳动保障局公布了《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资格及途径。 据了解,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持《户口簿》、《身份证》、《失业证》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家委会)申领填写《登记表》,社区居委会(家委会)审查后填写意见并盖章,失业人员持《登记表》等相关材料分别通过下列途径提出申请: 市属及以上(包括驻济中央属、省属)国有和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户籍在市内五区的,向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在各县(市)及长清区的向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市内五区区属企业的失业人员,原企业与户籍在同区的,向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户籍与原企业不在同区的,向原企业所在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各县(市)及长清区属企业的失业人员,向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国有和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人员,由企业主管(监管)部门向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仅限非国有和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户籍在市内五区的,向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在各县(市)及长清区的向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