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撞造成损坏 车主可获赔贬值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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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5日03:29 深圳特区报 | |||||||||
【本报北京7月14日电】(深圳报业集团驻京记者杨峥)昨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首次支持了“车辆贬值损失”的诉讼请求,车辆被追尾的车主王女士不仅获赔了医疗费、交通费2200元,还获赔车辆贬值损失8500元。 据介绍,2004年10月4日,王女士驾车行驶到北京顺义区的一条公路时,王先生驾车从后方撞到王女士车辆尾部,造成王女士及其子受伤,车辆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王先生
经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贬值损失为1万余元。随后,王女士起诉至法院,除要求王先生赔偿医疗、交通及其子一年后复查费用外,还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并重新修理车辆。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故其应承担王女士及其子的医药费、交通费及王女士之子一年后的复查费用。王女士车辆贬值损失与事故有因果关系,对其车辆贬值损失,应根据车辆实际状况酌情予以赔偿。据此,二中院终审做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