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关于国企改革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意见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5日04:52 山西日报 | |||||||||
本报讯(记者杨珏) 近日,我省出台了《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处置的意见》,对省属国企改革中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的处置作了进一步规定。 文件规定,国有企业改革需要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可采取5种方式处置。一是改革后的企业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可继续以划拨方式处置
文件规定,关闭破产企业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公开出让。出让所得收入减去出让业务成本费用后全额缴入省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用于安置该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对收回后不能及时变现的,由当地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土地交易中心储备、管理。 文件规定,将划拨土地改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按土地市场价的40%收取土地出让金;市场价的60%增加原企业国有资本金(股本金),也可以用于原企业职工安置费。改制为民营企业缴纳100%的出让金,安置原单位职工70%以上(含70%),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批准土地出让金可以部分或全部用于改制成本。 文件鼓励国有企业盘活存量土地使用权。国有企业退城进郊、退城入园、退城进山的,优先考虑选址供地;企业原使用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进行公开出让,土地出让所得优先用于新企业的建设或原企业职工安置。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网络编辑:张星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