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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关于加强和改进残疾人就业实施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5日12:30 黑龙江日报

  本报首席记者 张立

  本报讯记者14日获悉,哈市政府出台《哈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将启动多项新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

  据了解,哈市现有残疾人约34.5万人,其中处于法定就业年龄段且具有就业能力的
约13.5万名,已就业约10.8万人,按国家关于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5%%以上的要求,哈市尚有7000名残疾人就业缺口。

  意见中提出,哈市各级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要按规定,落实按职工总数1.5%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任务。对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要追加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由残联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发劳动保障年检合格证。

  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及劳务的,工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要给予优先办理,对行动不便的实行登门办照;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3年后按下限收取上述各项费用。建设和市容管理部门要在经营场地、摊位等方面给予协助,并免收占道费、卫生费等有关费用。

  税务部门对残疾人本人提供劳务的免征营业税,其中,对个人从事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同时免征

增值税;对残疾人劳动所得,暂按应缴税额的30%减征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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