琴行填错价琴价少1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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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6日00:00 东南早报 | |||||||||
法院判决买主应支付欠款 早报讯(记者颜剑虹通讯员郑金雄)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一台本该卖43200元的钢琴在还款协议上写成了33200元,买钢琴的于女士据此认为自己只需付33200元,琴行无奈之下将于女士告上法院,法院判决于女士应向琴行支付欠款1万元,于女士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厦门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于女士的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年初,于女士打算购买韩国产131FD杂色钢琴,并通过朋友找星星河琴行洽谈钢琴价格。经商谈,星星河公司同意以39500元的价格卖给于女士一台该型号的钢琴。 2006年2月4日,于女士到星星河琴行购买钢琴时,又决定改变所购买的钢琴型号,经商谈,星星河琴行同意以43200元的价格将SAMICK(SMR2200)现代款三益韩国原装钢琴卖给于女士。 随后,于女士在星星河琴行“售后服务部工作任务单”上填写了姓名、日期、电话、地址、服务情况评价及结算金额“现金壹万叁仟元整,刷卡叁万零贰佰元整”,并向星星河琴行支付现金13000元。但是,琴行工作人员徐某却制作了将SAMICK(SMR2200)现代款三益韩国原装钢琴单价填写为“33200元”的“还款协议”两份,并加盖了星星河公司的印章交给于女士签字确认。于女士没有当场签字即取走一份“还款协议”,而星星河琴行则向于女士交付了这台钢琴。 2006年2月10日,于女士以刷卡方式向星星河琴行给付款项20200元。事后,星星河琴行发现“还款协议”上钢琴单价填写错误,要求于女士支付尚欠款项10000元,但双方多次进行交涉却没有结果。为此,星星河琴行决定诉诸法律。 今年4月份,思明区法院以于女士违约为由作出判决,于女士应支付给星星河琴行欠款1万元。于女士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厦门市中院认为,本案中“还款协议”并非双方的书面买卖合同,并于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于女士的上诉,维持原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