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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生女再分手生父须付抚养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6日00:00 东南早报

  早报讯(记者颜剑虹通讯员心田)订婚后生下一女,结婚之前却与男友分手并独自抚养女儿,永泰女子小林认为前男友未尽到抚养责任,因而以女儿的名义将前男友告上法庭索取抚养费。日前,海沧区法院对这起特殊的抚养费纠纷案作出判决,小林的前男友颜某应为女儿支付7250元抚养费。

  2000年11月的时候,来自福建省永泰县的女子小林与厦门海沧区的颜某相识恋爱。
2003年6月,双方按农村风俗订婚。2003年12月4日,小林与颜某生下了女儿小雨。

  但在之后不久,小林与颜某因感情问题分手,并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而小雨出生后一直由小林照顾。后小林又因受伤无法工作,经济来源的丧失使母女两人的生活陷入窘境。这时,小林想到了前男友颜某,她认为颜某作为小雨的生父,未尽过抚养义务,不尽父亲责任支付抚养费,为此她决定以女儿小雨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颜某一次性支付小雨抚养费129600元。

  颜某在法庭上则辩称,虽然小雨是自己的女儿,但诉讼中所要求的抚养费过高,超出了他所能承受的范围,并称如果林某无法抚养小雨,他愿意自己抚养小雨。

  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颜某作为小雨的亲生父亲,对她负有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应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由于小雨出生后一直由小林抚养,法院判决,颜某应支付自出生至起诉时的抚养费7250元;对于小雨其他的抚养费问题,法院认为,由于颜某在庭审中也表示愿意抚养小雨,双方对小雨的抚养权归属尚存在争议,应先由小雨父母自行协商或另行提起诉讼解决后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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