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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博士状告卫生部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6日01:02 重庆晚报

  从事多年口腔保健品认证的全国牙防组,遭到法学博士李刚的质疑,李刚要求法院确认乐天木糖醇口香糖包装上使用的“全国牙防组认证”标志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14日,北京市朝阳法院以全国牙防组与李刚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为由,驳回了李刚的起诉。

  当天上午,两律师代替李刚出庭,他们起诉了乐天、销售乐天口香糖的物美超市和全国牙防组的上级单位卫生部,但他们在庭上将矛头对准了牙防组,提出了三点质疑。

  质疑1收了乐天百万余元

  李刚的律师指出,牙防组是卫生部于1988年批准成立,负责推行口腔保健的专家组织。但由于没有经费来源,牙防组存在18年来,一直与企业投入有所关联,这些关联,违反了“认证机构不得进行有可能影响公正认证的活动”的规定。

  通过庭前证据交换,李刚一方看到了乐天公司与牙防组签订的协议。“乐天公司每年给的赞助费就有10万。”另外,此协议还列有乐天公司支付给牙防组的百万元实验费。

  疑2未经管理部门认可

  李刚一方还指出,在全国认证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下属的认证机构目录中,并没有全国牙防组。也就是说牙防组甚至连“设立认证机构必须经过认监部门的批准”以及“必须具备法人资格”的前提都没有达到。

  质疑3与卫生部有利害关系

  另外,根据《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不得与行政部门存在利害关系;但牙防组本身就是由卫生部批准成立的,而且疾病控制司的司长还在其中任职。

  辩称“认证”定义不同

  “牙防组的认证工作,与国家现在推行的认证认可条例,不是一个范畴”,代表卫生部出庭的张博学作出了这样的答辩,他的身份是北大口腔医学院预防教研室主任,及牙防组办公室主任。

  张对李刚的起诉核心一言以蔽之,他说:“我们的不妥、不足之处,就在于用了‘认证’这两个字。”按照张博学主任的说法,牙防组的“认证”,并不等于法律上的认证,其含义类似于“认可和推荐”。

  张博学说,“我们成立的初衷是为了促进口腔产品的推广,李刚不应把牙防组的评价活动,纳入法律规定的认证中去。而且牙防组的认证是按照国际惯例,以科学的方式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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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牙防组撤下“认证”字样

  据牙防组办公室主任张博学介绍,在对牙防组的质疑发生后不久,他们已经暂停接受对口腔保健产品的认证,而且要求厂家对获得牙防组认证的产品(包括乐天口香糖在内)的包装进行更换,去掉了“认证”字样,而且在广告宣传中,也更换了表述方式。

  但在乐天木糖醇包装上,目前虽然不见了“全国牙防组”和“认证”等字样,但牙防组众所周知的牙齿标志仍印在乐天口香糖的包装上。

  据京华时报

  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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