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盗版光盘最少罚1万(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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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6日01:04 重庆晚报 | |||||||||||
盗版商贩将受到重处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等8部门14日在京发布《关于开展反盗版百日行动的公告》,宣布从昨天起开始“反盗版百日行动”。根据公告
打击重点 贩卖使用盗版光盘 此次是全国最大一次集中治理行动,将一直持续到今年10月25日。本次行动主要针对四类对象:一是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经营场所,以及相关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二是销售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的无证经营者以及游商、地摊;三是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生产源头;四是各种音像、计算机软件制品经营场所的主办单位。 本次活动打击的重点是经营、使用盗版光盘的经营场所和单位,以及销售盗版光盘的无证经营者和游商、地摊小贩。 两个阶段 前一个月只查不罚 根据《公告》,本次反盗版活动分为两个阶段,从7月15日至8月15日是公示期,各音像、计算机软件制品经营单位开展自纠活动,将盗版制品主动上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说明情况。公示期内,凡主动上缴盗版制品并说明情况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追究其责任。 从8月16日到10月15日是集中整治阶段,各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开展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届时,对公示期结束后继续经营盗版制品的单位,无论数量多少,行政许可部门将依法不予登记或暂缓登记。 措施严厉 卖盗版可吊销执照 据介绍,对于音像、软件制品的经营者,在公示期结束后,一次经营盗版音像制品或盗版计算机软件制品数量100张以下的经营单位,除没收违法制品和违法所得外,还要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一次经营盗版制品100张以上或者两次因经营盗版制品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由行政许可部门吊销其许可证,由工商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对经营盗版制品涉嫌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加大力度 监察部门首次参与 据介绍,在本次发起反盗版百日活动的十个部委中,国家监察部也在其中;这也是监察部首次加入到反盗版活动中来。主要是对那些执法不严的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并重点对相关行政部门以及国家公职人员参与、从事、纵容、包庇盗版制品制造、销售的不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举报电话:010—65212870;国家版权局举报电话:010—65212738;各地文化行政部门举报电话:12318。各地监察机关举报电话是:12380。 据京华时报 网络编辑:李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