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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予悔婚必须退彩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6日01:46 哈尔滨日报

  案:

  刘江(化名)是个老实巴交的农民,两年前,经人介绍,他结识了一名叫韩燕(化名)的姑娘,两人一见钟情,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2005年春天,认识一年之久的他们举办了一场隆重热闹的婚礼。当时他们只举办了婚礼,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是,没想到,结婚仪式举行后第三天,新娘借故离家出走,至今不肯回家。

  刘找韩谈了几次,两人没能重修旧好。刘江看到两人在一起生活无望,就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韩燕归还彩礼钱16000元。在法庭上,韩称为举办婚礼仪式,她购买了被褥、鲜花、窗帘、礼品等物共花掉6800元钱,并向法庭提供了购买这些物品的收据。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刘和韩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举行了结婚仪式,所以,刘江要求韩燕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由于法院认定韩燕为刘家购买的物品及用于结婚仪式的物品合计价值为5800元(另1000元不予认定),判决韩返还给刘家彩礼款10200元。

  法:

  彩礼虽然是一种陋习,不应该提倡,但一旦发生,在现行法律关系中应当属于赠予行为,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予。赠予行为分为普通赠予和有条件赠予,财礼就是以结婚为条件的有条件赠予行为。如果结婚这个赠予的条件消失或不存在,那么赠予行为就不成立,女方应该退还财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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