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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隐私权从限制探头开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6日02:48 海峡都市报

  点评人:刘武俊(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

  事件:北京市将立法规定涉及隐私场所禁装摄像头。北京市法制办日前就《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草案明确规定,涉及公民隐私的地点不得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点。公共图像信息的内容涉及公民隐私的,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不得随意扩散。

  点评:笔者为北京这一尊重和保护公民隐私权的人性化立法喝彩。尊重公民的隐私权不妨就从规范摄像探头开始。

  隐私权是一种典型的私权,也是公民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遗憾的是,时至今日,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丛林之中尚无一席之地,立法仍未明确将隐私权作为一种法律权利予以确认,有关隐私权保护的暧昧性规定散见于若干法律之中,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大缺憾。由于立法的缺席,隐私权的保护往往于法无据,致使公民隐私权的司法救济显得相当尴尬和被动。涉嫌侵犯隐私权的官司通常只能牵强附会地以侵犯名誉权或姓名权等为诉因立案审理,这种张冠李戴的司法现状令人匪夷所思而又颇感无奈。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可谓司空见惯,遍地开花的摄像探头更是让公众对自己的隐私感到无奈甚至恐慌。

  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往往与社会的文明程度成正比,社会文明程度越高则对隐私权的保护力度越大,反之,则越小。从这个意义上讲,强化和提升对隐私权的立法保护是社会进步的大势所趋。依法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应当是践行“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承诺的应有之义。因而,隐私权的立法问题应当引起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将来出台的《民法典》必须填补隐私权保护的空白。

  当然,任何一种权利都不可能是绝对的,都要受到相应的限制,隐私权自然亦不例外,“绝对的隐私权”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例如对政府官员的隐私就应当加以一定的限制,在其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发生冲突时,原则上要侧重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官员的腐败行为更不可归于隐私的范畴,隐私权不能成为权力腐败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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