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没解除 不得拒缴物管费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6日03:14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记者张强)日前,我省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在首次业主大会之前负责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时,应按照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住宅建筑面积少于5万平方米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超过5万平方米的应通过招投标选聘。业主要按合同约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在服务合同解除之前,业主不得以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有意见为由拒缴物业服务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