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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钱两年后上交也是受贿郑州一民警被判刑十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6日09:20 正义网-检察日报

  据新华社郑州7月15日电(记者李钧德) 作为专案组组长,在提审一特大涉黑案嫌疑人马献洲时,郑州市金水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原代理副大队长杨拥军竟收取马献洲托人送的10万元现金。因犯受贿罪,案发前已调任郑州市第一看守所副所长的杨拥军,被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001年,时任金水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代理副大队长的杨拥军,受领导指派担任专案
组组长,负责侦查马献洲“中州脸谱歌舞厅”寻衅滋事案和“跨越时空酒吧”故意伤害案。在郑州市第一看守所提审马献洲时,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答应马献洲将另一犯罪嫌疑人海某尽快释放的要求,收取马献洲委托郝洪山送的现金10万元。2003年,调任郑州市第一看守所副所长的杨拥军将该笔款项交给了刑侦大队内勤保管。2003年6月29日,郝洪山被刑拘后,向检察机关供认了向杨拥军送钱的事实。

  庭审中,被告人杨拥军及其辩护人提出,杨拥军于2001年收取10万元现金,后主动上交,因此主观上没有占有的故意,不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认为,杨拥军收款当时并未向单位及有关领导汇报,在时隔2年已调离原单位的情况下,才将该款以案件款的名义交单位保管,因此,足以认定其在收款的当时主观上具有占有的故意,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主客观要件。

李钧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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