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 棉花质监管理《条例》修改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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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6日10:00 解放日报 | |||||||||
新华社北京7月15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70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根据这个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棉花经营者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格认定。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国家实行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制度。棉花经营者向用棉企业销售棉花,交易任何一方在棉花交易结算前,可以委托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对所交易的棉花进行公证检验;经公证检验后,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作为棉花质量、数量的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条例》共五章,分别为总则、棉花质量义务、棉花质量监督、罚则、附则,共计三十九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