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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良:摘掉买官者的乌纱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6日16:41 法制周报-e法网

  7月4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原西安市商州区区委书记张改萍受贿案。法庭查明:张改萍共收受28人贿赂人民币106.9万元,其中27宗是张收受下属官员“买官”的贿赂。据了解,27名“买官”者中,已有“买”得商州区城建局局长的吕宏涛被判刑10年,“买”得商州区教育局局长的陈新智和“买”得柞水县长助理的陈绪忠被商洛市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但这三人被查处并非因为向张改萍“买官”,而是因为其他方面的受贿行为。而其余“买官”者的“买官”行为,却均未得到查处。

  尽管中央早已三令五申,“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买官卖官”者一律严肃查处。但现在的问题是,一些通过行贿“买官”的官员,不仅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甚至“买”来的官位也照坐不误。这无疑会给反腐败斗争留下隐患,不能不引起相关方面的重视。

  严查“买官卖官”案

  “买官卖官”曾是中国封建制度下人治的一大顽症,几乎各朝各代都曾有过,其中最著名的当数东汉桓、灵二帝的公开张榜“卖官”。史载,汉桓帝时“虎贲、羽林、缇骑、营士、五大夫钱各有差”;灵帝时二千石官2000万钱,四百石官400万钱,县令长按县土丰瘠各有定价,富者先交钱,贫者可赊欠,到任后加倍缴纳。

  而改革开放20多年来,随着社会的转型,腐败也蔓延进了我国吏治的根本——人事与组织领域,“买官卖官”现象在一些地方死灰复燃,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其腐败程度令人触目惊心。对此,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加大了对“买官卖官”案的查处打击力度。

  且看近几年查处的一些“买官卖官”案:原黑龙江绥化市委书记马德犯下“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卖官案”,1995年起,马德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多人贿赂及礼金,公然“卖官鬻爵”;云南省前省长李嘉廷突击提拔102名副厅级干部,获利750多万元;原广东河源市委副书记卢建中先后收受200万元后,12名“买主”得到升迁;山西翼城县原县委书记武保安担任县委书记才8个月就靠“卖官”敛财500多万元;安徽和县原县委书记杨建国先后87次“卖官”,其家产600多万元多是“卖官”所得……

  对“买官卖官”,不但相关部门已打出重拳,人们也相当关注,因为吏治腐败是最大的腐败,“买官卖官”则是最大的吏治腐败。一个社会,只要还是一个正常的社会,都不会容忍这种现象的滋生蔓延。汉灵帝时廷尉崔烈花五百万钱买了个司徒官位,崔烈曾问其子崔钧:“我位列三公,天下人以为如何?”崔钧却回答说:“海内嫌其铜臭”。连自己的儿子都这样看,更不要说外人了。可见,对于“买官卖官”,人们向来是深恶痛绝的。尤其是在现代法制社会,“买官卖官”现象更是一种违法行为,必须坚决予以打击。

  鲜见“买官”者被查处

  然而奇怪的是,虽然一件又一件“卖官”案被查处,一个又一个贪官被送上法庭,但在这类案件中,被告席上总是难见到另一种犯罪嫌疑人的身影——“买官”者。这些“买官”者逍遥法外不说,甚至他们的名字也被裹得严严实实,代之以“某某”。

  前不久媒体曾刊登过这样一则消息:自2001年初至2005年3月间,杨哲信在安徽灵璧县委组织部部长、宿州市委组织部副部长的位置上,先后收受98人贿送的财物达98万余元。受贿后,经他之手提拔的干部有69人之多。然而,检察机关在起诉杨哲信时,这69个人全是“某某”。那么,这69个“某某”到底是谁?他们是通过何种途径从杨哲信手中“买”得乌纱帽的?我们为何难读到一句关于对“买官”者追究之语,难听到一声他们的乌纱帽落地之音?这种“只闻卖官倒地,难闻买官倒霉”的现象,俨然已成当今“卖官”案处理的“惯例”,公众难以听到这些“灰色官位”被悉数追回的消息。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景?别说我们会觉得难以理喻,就连那些被绳之以法的贪官污吏们也颇为不服。原兰州市市长张玉舜在法庭上就曾经另类地“反问”:“向我行贿的人哪里去了?难道只有受贿,没有行贿?他们的行为就不用追究了吗?”在这样的责问里,我们看到了执法上的某些偏差和漏洞。

  买来的乌纱帽该摘下

  让“买官”者彻底交出乌纱帽,把“卖”出去的乌纱帽全部收回来,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在这件事上,留有任何余地,都会给吏治留下隐患,害莫大焉。

  现在,有不少品德败坏的官员通过“买官”掌权之后,便不顾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按组织程序办事,将自己凌驾于法律和权力之上,变本加利疯狂以权谋私、“卖官”敛财。试想,天上不会掉银子,要给上司送钱,他就只有接受下属和他人的贿赂,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获利。否则,他哪来的钱去“买官”呢?而这些人一旦捞到好处,必然会更加热衷于“买”更大的官,哪里还会把工作放在心上,把百姓放在心上?

  再者,这一顶顶由官员掏钱购买的“官帽”都是违反党纪国法的劣质品。它们如果继续活动在官场,不仅影响政府在民众中的公信力,还严重扰乱着党和政府干部任用的组织程序,妨碍选拔人才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如果在查处“卖官”者后,不去追究“买官”者的责任,那么,那些“买官”者的平安无事,必将成为更多“潜在的跑官买官”者的负面示范,这样的“示范”作用会腐蚀整个干部队伍。而惩处“买官”者,则可以警告那些幻想靠金钱升官保官的人,让他们清楚还是踏实做官、正当升官的为妙,而一味用重金铺设仕途,很可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落个可悲下场。

  而从法律上说,这些“买官”者也是有罪的,不能免责,应该受到惩处。因为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行贿与受贿罪责对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相关规定,对个人行贿1万元以上,对单位行贿20万元以上,即可立案。即使达不到刑事标准的,也触犯了党纪,理应受到问责。

  一个巴掌拍不响,“买官卖官”现象的发生,是“买官”者和“卖官”者双方共同促成的,我们不能严管一方却放纵另一方。不妨把受贿者、“卖官”者比作猫,把行贿者、“买官”者比做老鼠,一方面,我们拿着棍棒对猫说:不能吃老鼠送到你面前的鱼,否则就打你;另一方面,我们对老鼠采取宽容政策,放纵他们把大量的鱼送到猫面前。这无疑是欠妥的。我们应该既不让猫乱吃送来的鱼,也不允许老鼠乱给猫送鱼。

  要下决心惩治腐败,惩处“买官卖官”之风,就得双拳出击。我们要期待经由法律实现正义与公平,就必须撇掉心底对“买官”者那点畸形的同情,对“买官”者与“卖官”者同样击出重拳。

  本报评论员 陈良/文 新花/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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