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问题探讨:期待立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7日00:2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傅达林  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在纪念全国律师协会成立20周年座谈会上表示,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组已建议将律师法修改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安排,并提出在适当时机对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涉及律师工作的相关规定作出修改,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改善律师执业环境。顾秀莲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律师法进行
执法检查发现,当前在改善律师执业条件、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立法加强保障。

  近年来,律师执业环境越来越成为我国法制建设中备受关注的话题,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立法对于律师执业权利的保护存在缺陷,严重制约了律师作用的发挥。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我国在立法中把律师和检察官、法官不加区分地一同定位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律师的权利也就成了国家权力的一种附属,难以得到应有的保障。1996年,我国出台了第一部《律师法》,把律师定位为社会法律工作者,从而走出了国家权力支配的误区。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当时正处社会转轨初期,立法指导思想和内容设计方面都难免存在一些缺陷,使得本应作为律师权利保障法的《律师法》,对律师权利设定的条款寥寥无几,而涉及律师权利限制、法律责任的禁止性、义务性条款却占了一半以上,很多律师将其戏称为律师管制法。

  2001年对《律师法》的修订,也没有从根本上改观律师权利受限的状况。如该法第35条规定了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禁止的六种行为,其中包括“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现实中就发生过律师正常辩护却被法官根据这一条款赶出法庭的怪事。

  法治社会中,律师其实扮演着公民权利代言人的角色。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进行辩护实际上是代替被告人行使其法定的个人权利;民事案件中律师所行使的代理权也是被代理人私权的延伸。从权利归属来看,律师的权利既不是国家权力的委派,也不是社会权利的附庸,而是公民个人权利的延伸。因此,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水准直接决定和制约着公民权利的保护水平,律师法修改的核心就应当是为律师执业“扩权”。

  目前,我国律师行业存在两大突出的矛盾:一是律师所承担的社会职责和执业环境不平衡,律师肩负的“运送正义”、延伸公民权的职责缺乏必要的对等权利作支撑,如在刑事辩护当中,律师会见难、取证难,法律没有赋予律师代替当事人对抗控审的对等权利,却以《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罪作掣肘。近年来,栽在这条上的律师就不少,如昆明律师王一冰,因涉嫌触犯“第306条”而获两年牢狱之灾,二审法院却又宣告其无罪。这种情况不得不让一些律师闻刑辩而色变。二是律师执业存在刑事业务和非刑事业务的发展不平衡,大多数律师将刑事辩护视为“烫手的山芋”而不愿接手。统计数据显示,2000年北京有律师5495人,全年办理刑事案件4300件,占年度业务的10.2%。

  解决以上两大矛盾,共同的一点就是通过立法为律师自由执业“扩权”。在美国,辩护律师不仅可以申请法院保全采集证据,更有权聘请私人侦探或民间鉴定人员就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证据,包括勘查现场、询问证人、检验物证等。而且,基于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国外还立法赋予律师对在就职务中知悉的应当保密的事实可以拒绝作证的权利。根据社会法治发展需要,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为核心全面修订律师法已经迫在眉睫。用与国际接轨的长远眼光,取消刑法的“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并将律师在场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豁免权、拒绝作证权等纳入法典,这不仅是维护被追诉人自证清白的权利,用以对抗刑事侦查强权和实现司法控辩平等的需要,同时也是保障公民私权的需要。这些为法治国家所普遍认可的权利形态,虽然以律师的身份为载体,但却是公民权利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立法保障律师执业恰恰体现了尊重公民权利的精神。

  当然,立法为律师扩权的同时,也须注重对律师执业的管理、规范与监督,从而建立起一支现代型正规化的法律自由职业人队伍。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