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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禁止为非法建设和生产企业提供便利 项目动工建设 须过环评第一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7日10:04 中国环境报

  (记者于平)

  本报讯吉林省桦甸市政府日前出台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企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

  规定要求,建设单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审
查批准的,其他有关部门一律不予办理供地、供电、供水、贷款、工商登记注册、发放营业执照、采矿、安全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对具备环评审批手续,但未执行“三同时”规定或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擅自投产,以及经验收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现有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环保部门下达限期治理决定,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依法责令关闭、停产或转产。相关部门一律不得为被责令关闭或停产的企业办理年检和延续手续,不得提供生产资料和能源。对那些为非法建设、非法生产提供便利的部门,由监察部门追究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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