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擅对外供暖收费被判返业主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7日13:50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通讯员王悦)朝阳某小区的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就擅自将供暖管道改造后对外供暖,并收取了供暖费。记者今天获悉,丰台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返还业主委员会供暖费5万元。 在2003年度供暖期间,物业公司未经小区业主同意,安装供暖管线,利用小区供暖设备和设施,擅自向相邻的一家医院供暖,收取其供暖费86744元。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
丰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在管理小区期间,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利用小区业主的供暖设施和设备对外供暖,因此,其应将安装的对外供暖管线拆除,并应将其收取的供暖费在扣除必要成本后返还给业主委员会。J16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