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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体严禁买卖不得开展商业活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7日13:50 北京晚报

  本报讯严禁尸体买卖,严禁利用尸体进行商业性活动。除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机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尸体捐赠;使用完毕的尸体,由接受尸体的单位负责对尸体进行殡葬意义上的最终处理。卫生部等多个部门日前联合公布了《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

  卫新J056J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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