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视角:企业挂牌保护:国家法律不敌红头文件的标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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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7日14:35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王琳 内蒙古赤峰一公司以养殖蚂蚁高额回报作陷阱诈骗养殖户,目前登记在案的受骗群众已达900多人,损失金额4000多万元。(见7月16日《华西都市报》) 近年来,以养蚁、养龟、养蝎等为名的投资骗局在全国各地大行其道,司法部门从
如果说群众的眼睛被蒙蔽是因为“发财”心切,对付诈骗犯罪的经验还嫌不足,那么,战斗在反诈骗犯罪第一线的公安司法机关难道也被蒙在了鼓里?全国范围内频繁发生的类似案件难道没给这些公民生命财产的“保护神”一个警醒?在长达五年多的时间里,“赤峰市蚁神酒业公司”的诈骗行为卷入了近千市民和近亿元资金,怎就从未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遗憾的是,笔者在这里提出这样的质问却是“看着挑担肩不痛”。这“赤峰市蚁神酒业公司”乃是堂堂“市级重点保护企业”,怎能轻易让执法部门说查就查!有记者在赤峰市改善投资环境办公室找到了一份该办于2003年9月16日颁发的红头文件,上面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持有市改善投资环境办公室签发的《检查企业批准通知书》不得对企业进行检查”。这个红头文件可真不得了,当法律影响了“投资环境”时,我们的地方政府以一个临时机构就可以打着“改善投资环境”的大旗,“名正言顺”地把法律给“改善”了———哪怕是国家的基本刑事法律。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之下的公开、公平与公正是市场经济赖以运行的基础和准则。良好的投资环境同时也应是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只要在国家法律之下做到了一视同仁,平等公正,就已算得上是无需再做多大改善的投资环境。不可否认有些地区的投资环境并不尽如人意,比如某些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吃、拿、卡、要、派”较为严重,企业不堪重负。但这正是法治不彰的表现,应通过严格执法,加强监督来校正,而不能通过红头文件来否定法律本身,进而给投资者一个“执法者勿扰”的法外空间。 作为一个守法的企业,是无需这样的“法外空间”的。恰恰是不守法的企业,尤需获得一片“法外空间”以行不法之事。而当“市级重点保护企业”的牌匾一挂出,公平就已消失,市场经济所赖以基石的法治就已不在。(作者单位:海南大学法学院) (紫/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