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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0亿财政转移支付"不透明" 成"跑部进钱"祸首(3)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7日15:23 国际在线

  观点

  官员、专家和学者为转移支付“透明化”献策

  李金华 国家审计署审计长

  苏 明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

  刘剑文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叶静/北京报道

  转移支付项目交叉混乱——应严控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设置

  李金华:在补助地方支出中,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分散、部门职能及项目内容交叉重复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影响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国家相关政策目标的实现。

  今后,要严格控制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设置,新增项目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对到期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要及时清理,逐步整合现有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统筹安排转移支付资金;改进资金分配机制,对明显属于地方事权范围内的事项,具体项目的确定交由省级政府办理。中央主管部门主要通过政策、规划和必要的监督检查,指导地方管好用好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促进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

  苏明: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意图和事权划分原则,清理和压缩现有的专项拨款项目,只有国家鼓励、并且属于国家和地方共同负担的事项,中央才设立专项转移支付,属于地方支出责任范围内的事务,中央不安排专项。

  还应取消现有专项转移支付中名不符实和过时的项目,归并重复交叉的项目。对已形成地方固定财力的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严格控制专项转移支付规模。严格专项转移支付审批程序,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分配办法。

  另外,已有的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过多地要求地方财政有相应的配套资金。这直接导致未能拿出足够财力配套、但实际上更需要专项资金支持的地方不能拿到项目,只好采取虚报数字的做法,影响了专项转移支付目标的实现。因此,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确定,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弃需要地方配套资金的要求。

  刘剑文:中央部委只有经人大授权批准,将资金列入预算,才可以把钱下拨给地方政府。若不经过人大批准就下拨,那么部委的“权力”太大了,也没人监督,这种行为并不规范。

  所以应有法律对转移支付做出全面的规范,各部门依照法律办事,违法者予以追究责任。

  转移支付透明度不高——转移支付数额应与资金利用实绩挂钩

  李金华:由于目前中央补助地方支出预算编制还比较粗放,透明度还不高,既不利于中央财政科学有效地管理和分配这部分资金,也不利于地方人大和政府加强监督管理。

  因此,各部门要围绕“十一五”规划战略目标,通过制定科学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和完善滚动项目库,切实细化部门预算;财政部要在试点的基础上尽快建立科学合理的支出标准和预算定额,增强预算分配和执行的透明度。加大中央部门预算执行责任,实行必要的问责制和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制度,强化预算约束,提高预算执行效果。

  苏明:中央财政在加大转移支付力度,规范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的同时,应继续安排一部分资金作为奖励和补助,与转移支付资金利用实绩挂钩,引导省级政府尽量多地将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及自身财力分配落实到基层财政,完善省级对下的转移支付制度。

  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与监督考评体系。进行专项转移支付的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试点,加强专项转移支付的监管。研究建立地方政府支出安排的绩效评价体系,确保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基本公共服务领域。

  制定明确条例最大程度上保障财政转移支付的效率

  刘剑文:我们可以设想由国务院首先制定一个条例,在条例里面对财政转移支付的一些基本原则、程序(包括一般转移支付及特殊转移支付的条件和程序)、机构设置、监督还有法律责任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待其成熟再由人大起草法律。这样其效力既高于原有的行政法规,立法程序上也相对简单。

  此外,在新立法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修改现有法律,在已有法律中完善转移支付的相关问题。

  资料链接

  财政转移支付也称财政转移支出,本意是财政资金转移或转让。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级预算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称的财政转移支付,是指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转移,是中央政府支出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地方政府重要的预算收入。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是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基础上形成的,为了解决地区收支均衡的问题,国家逐步试行了转移支付制度。目前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税收返还,因为有一定的计算公式可循,相对于其它转移支付方式来说较为规范和透明;二是一般性转移支付,具体包括弥补分税制改革以前收支差额的转移支付或分税制补差、过渡时期转移支付、少数民族地区补助、公务员增资补贴、其他一般转移支付;三是特殊转移支付,这一部分目前透明程度较差、随意性强。(叶静)

  来源: 中国经济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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