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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民工可用公积金购租自住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8日00:00 东南早报

  省政府首次就农民工问题发布政策性文件

  “我想有个家”这首歌,对大部分背井离乡,来到城市打工的农民工或许并不陌生。在城市安个“家”,这个以前在他们看来只是一个梦,如今有望变成现实!

  近日,《福建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式通过
并颁发。这也是省政府首次就农民工问题发布的政策性文件,具有福建特色,可操作性强。

  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我省将在5年内基本形成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农民工将拥有和城市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等。其中,包括要求各地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这就从一定意义上明确了为农民工解决居住问题、营造一个“家”的规划蓝图。

  昨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与失业保险处处长魏香金对文件进行详细解读。其中包括工资、就业、户口、社会保障、子女上学……这些当前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切身的利益问题。

  与其他职工应同工同酬

  我省将定期公布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厦门、福州等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可实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普遍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工资分配制度,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应同工同酬;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合理确定、适时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坚持八小时工作制,企业不得强迫农民工加班,个别特殊情况企业需延长工时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坚持职工自愿,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

  企业必须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据悉,我省将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对辖区内曾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应强制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对有欠薪记录和省外入闽的建筑施工企业或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要求所有用人单位都要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要建立农民工档案管理制度等。各类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不得收取抵押金、风险金等。

  工伤保险不得“捆绑”参保

  在工伤保险方面,规定不得采取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险种“捆绑”参保的方式;在

医疗保险方面,对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可直接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流动性大,收入较低的农民工,可以采取低费率和更灵活的缴费与待遇挂钩办法,重点解决其进城务工期间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在
养老保险
方面,在企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在新单位就业后给予接续;在失业保险方面,突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失业保险费应由个人交纳的1%允许农民工自愿选择交纳。

  公办学校不得向农民工子女加收费用

  输入地政府要在城市教育附加中安排部分经费用于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农村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同样免除学杂费。要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家庭贫困的农民工子女就学。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保证农民工子女在接受教育、入队入团、评优奖励、课外活动等方面做到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

  可缴存

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房

  在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方面,我省提出在流动人口较多的乡镇、街道、村(居)和社区,建立有统一名称、有办公设备、有工作人员、有经费保障的规范的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站,实行暂住人口“一证式”管理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

  符合条件者可直接落户

  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面,对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并实际在我省城市城镇连续居住已满5年,签订劳动合同,有固定住所,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暂住人口,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准予将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地派出所。对获得设区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优先准予将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地派出所。对农民工中的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被评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被企事业单位聘为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人员、高级工以上的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早报记者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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