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百合”标志不能想用就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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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8日02:50 西部商报 | |||||||||
为了助力兰州百合的发展,由兰州市政府号召制定的《兰州百合地理标志产品暂行办法(讨论稿)》(简称《办法》)已于近日出炉。 《办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兰州百合”专用标志,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经国家质监总局注册登记公布后,并取得《兰州百合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方可在其产品上使用;非兰州百合地理标志产品范围生产的百合,不得使用兰州百合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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