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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立法严禁对房屋进行“私拆乱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8日07:00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解悦实习生严青) 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将被处以罚款;破坏房屋整体结构安全,将追究房屋所有人法律责任。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昨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备受关注的《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明天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委负责人透露,《条例(草案)》将原市政府制定的《南京
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从地方行政规章上升到立法层面,在执行和处罚力度上将明显加强。

  据悉,截至2005年底,南京市房产局共受理房屋结构安全方面的投诉4.9万余件,查处违规拆改房屋结构行为2800余处。市人大城建环保委负责人表示,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突出了房屋合理使用、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重点对房屋使用行为进行规定,严禁对房屋进行“私拆乱改”。《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房屋所有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安全,6种行为被列入禁止行列。一是未经具有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第二种是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大房屋荷载的,像在阳台打很多吊柜等等;第三是设施改造和设备安装严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第四是损害房屋共用部位及抗震构造设施影响房屋安全的;第五是挖掘房屋地基基础的行为;此外,其他所有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都将被禁止。

  据悉,过去我市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在使用和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额度较低,此次《条例(草案)》中对于拒不遵守规定的拿出严格的处罚措施。据悉,市人大常委会还将建议,把《条例(草案)》中房屋改造备案制改为行政审批制,以增强法律的约束力。

  (编辑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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