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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干预灾区物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8日07:44 潇湘晨报

  本报讯近几天,娄底、郴州等地遭受洪涝灾害,肉、菜、水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出现了大幅度上涨。为保障灾区群众的正常生活,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昨日,湖南省物价局决定对灾区物价实行干预措施。灾后价格如回落至正常水平,灾期价格干预措施应予解除。

  湖南省物价局昨日下发《关于对灾区市场物价实行干预措施的紧急通知》(湘价传电〔2006〕43号),明确:我省将加强对灾区生活用品和服务价格、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建
筑材料价格、客运价格的管理。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格,不得突破;对已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粮、油、菜、矿泉水(纯净水)、包点、糕点等食品和蜡烛、手电筒、电池、煤油等日用生活必需品以及消炎、消毒等医药用品,如市场价格上涨幅度超过灾前的10%,各市、州物价局应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实行最高限价等干预措施。

  确保化肥、农药、种子价格稳定在灾前水平。在灾后重建期间,各市、州物价局对钢材、水泥、红砖等建筑材料应采取限定差价率或最高限价干预措施。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路客运价格、出租车价格以及对已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水路客运价格,在受灾期间应执行灾前价格水平,不得上浮;对属于因水灾毁坏公路需绕道行驶的,只能按照规定的中准价和实际绕道里程计算加价标准,不准上浮。

  省物价局同时要求,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稳定市场物价的作用。对受灾期间生活、生产物资供应紧张的,要积极组织货源;对从外地进货增加的运费支出,以及对灾后恢复生产用的化肥、种子等,各地应运用价格调节基金给予适当补贴。对违犯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记者 戴 丹 实习生 肖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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