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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认为户口未随迁的外嫁女应享受同等村民待遇,于是提出抗诉14名外嫁女拿回土地补偿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8日08:30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张仁平 通讯员钟启端 林少宁) 福建省厦门市14名外嫁女状告村委会分配不公案的申诉,得到厦门市检察院的支持。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判决村委会给外嫁女发放与本村村民同等的土地征用补偿费。7月12日,庄美娟等14名外嫁女委托娘家人给厦门市检察院送来一面写着“秉公执法 一心为民”的锦旗。

  庄美娟等14名外嫁女是厦门市海沧区祥露村村民。2001年8月,因国家征用土地,祥
露村取得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村委会按村民人均土地安置费2400元和青苗补偿费1800元标准发放。村委会以村民代表大会的方式通过分配方案,但不同意给外嫁女发放土地补偿款和青苗补偿费。庄美娟等14名外嫁女分别向海沧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返还上述款项。法院审查认为,她们与村委会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法院受理范围,裁定驳回起诉。14名外嫁女不服提起上诉,被厦门市中级法院予以驳回。

  2004年2月至10月,庄美娟等14名外嫁女先后向厦门市检察院申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外嫁女的户口没有随迁,也未在嫁往的村取得承包地,仍是祥露村村民,与村民应享受同等待遇。她们与村委会因补偿费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权利争议,法院应予受理。据此,厦门市检察院依法提请福建省检察院对此案提起抗诉。

  福建省检察院审查认为,庄美娟虽嫁到外村,但在外村没有分得土地,户口还留在祥露村,是祥露村村民,其作为该村邱彩莲承包户的家庭成员,享有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祥露村与庄美娟对土地安置费及青苗补偿费分配的争议,是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原一、二审法院的裁定属适用法律错误。

  福建省高级法院受理抗诉后提审了该案,并于2005年4月1日作出再审裁定,撤销原一、二审裁定,指令海沧区法院重新审理。厦门市检察院对其他13名外嫁女的申诉,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由海沧区法院一并审理。

  日前,海沧区法院经再审,一审判决祥露村村委会按本村村民的标准,支付外嫁女土地安置费2400元和青苗补偿费1800元。据悉,一审判决目前已经履行完毕。

张仁平 钟启端 林少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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