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提高安全生产违法成本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8日08:49 法制日报 | |||||||||
本报银川7月17日电 记者周崇华 7月12日,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今天提请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应当履行的职责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将部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限下放到基层,明确了乡镇(街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和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条例提出,安全生产事故死亡赔偿,以不低于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死亡者家属获得的工伤保险补偿和死亡赔偿金总额不得少于20万元。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依法应当予以取缔或者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予取缔或关闭,造成严重后果等7种情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导致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处50万元以下150万元以上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