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变动未告合作方酿苦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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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8日08:59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本报7月17日讯济南某服装公司的副经理郭某与平阴某制衣公司订立了服装加工合同。后来由于人事变动,郭某不再代表公司处理业务,可服装公司并未将这一情况告知制衣公司,后者不知内情将4600件服装交给郭某。日前,平阴法院裁定没收到货的服装公司自担后果。 2003年3月,上述两家公司订立服装加工合同,由制衣公司加工服装33600余件,加
由于服装公司未能按时付款,制衣公司于2005年12月向平阴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由于服装公司停止生产经营,无钱还债,经资产评估以机器折抵了所欠款项。 2006年4月,服装公司申请平阴法院对制衣公司未交付的服装进行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制衣公司称,法院调解以后,自己已将所剩服装交付给原来与自己签订合同的郭某,服装公司再申请强制执行没有道理。而服装公司称郭某早已与公司脱离关系,不能再代表公司接收服装,制衣公司交付服装的行为无效。 平阴法院通过听证查明:郭某是服装公司原来的业务副经理,虽然服装公司一度停业,但并没有解除与郭某的劳动关系。2003年的服装加工合同是郭某与制衣公司签订的,后来郭某代收了制衣公司的4600件服装,但由自己保存,没有交给服装公司。 法院认为,郭某是服装公司的副经理,在外人看来代表服装公司。而且他参与了合同订立,此后服装公司也一直没有通知制衣公司郭某的人事变动,制衣公司有理由认定郭某仍是服装公司的代理人。因此,制衣公司将服装交付给郭某并无不妥。服装公司可与郭某另行交涉服装问题。 记 者 高 园 通讯员 李明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