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标准具体咋计算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8日09:15 每日新报 | |||||||||
据介绍,救助对象在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治疗期间,救助标准参照医保管理办法,符合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但是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城市医疗救助。其中,对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按照当年发生医疗费个人实际负担部分的30%至40%给予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一般不超过3000元。具体救助比例由各试点区确定。此外,对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按照当年发生医疗费个人实际负担部分的40%至50%给予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一般
同时,精简退职老职工享受原工资40%救济人员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补助2/3。国民党起义、投诚宽释人员、外侨、归侨、台胞救济人员、下乡知青因公致残、地震截瘫救济人员以及区县以上民政部门集中供养的优抚救济事业单位的收养人员(不含)自费人员等原民政救济对象的医疗费用,仍按原标准予以报销(补助),但不得低于其他对象的救助标准。 核定医疗救助资金时应剔除一般门诊发生的费用;应享受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救助)规定可支付部分的费用;应该或已经由所在单位为其报销和补助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保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的费用;慈善部门和社会各界互相帮困给予救助的资金。 试点区要在开展试点工作的同时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并通过市财政补助和区县财政拨款及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要纳入各级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各试点区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民政、财政、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同时各试点区要认真开展详细的调查摸底工作,统计救助人数,测算所需资金。各试点区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符合本区实际的城市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各试点区依据当地政府批准的方案,从2006年8月份组织实施。 <责任编辑:刘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