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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者”提出三个疑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8日09:24 新文化报

  新闻回放:今年4月,长岭县某事业单位4名职工没替别人担保贷款,却先后收到了当地就业局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书面催款通知。4人在2005年3月为别人担保贷款共涉及7万元,因4名职工并不认识贷款人。

  本报松原讯(记者 任飞霖) “担保的任何一环节与相关要求不符,贷款人都不应该拿到贷款。”昨日,松原市的一位业内人士介绍。而4名“担保者”也对此提出了几个疑点

  疑点一:担保人单位证明公章是谁盖出来的? 昨日,针对4名职工“不知情”贷款担保,长岭县就业局相关领导打来电话称:如果不是职工本人或是本单位职工拿着担保证明材料去所属单位盖章,单位是不可能给盖章的。长岭县就业局担保中心相关人员解释:为下岗职工提供的小额贷款,如果担保人属财政开支的,一定要有所属单位的证明。所以,担保人证明材料上的公章是真的,担保人就应该对此知情。但4名职工对此并不知情,那么这公章是谁盖出来的呢?

  疑点二:担保中心核实材料真假时为何不向本人核实? 在长岭县担保中心提供的一份贷款申请复印件上,其中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头像不是其本人,且身份证号码及住址与其本人的真实信息也不一致。长岭县担保中心称,他们属贷款办理单位,因人力等客观条件,不能对担保人一一核实,所以在担保人的证明上注明“如果出现问题,担保单位会负有连带责任”,这也是对担保人单位的一个约束。“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时,如果担保中心找到担保者本人或许就不会出现今天的问题。”4名职工认为,担保中心在核实材料的真假时,应该找到担保者本人。

  疑点三:发放贷款单位是否尽到核实义务? 4名“担保者”曾咨询过相关人士,他们认为发放贷款的长岭县城市信用社在放贷前应该派人参与核实贷款人材料的真假,如果放贷的某个环节出现问题,放贷单位同样负有一定责任。“提供贷款申请材料后,贷款人和担保人最后应该与放贷单位当面签订贷款合同。”4名被“冒名担保”的当事人说,他们希望此事能尽快水落石出,还自己一个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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