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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3年内基本解决转轨遗留下岗失业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8日09:49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哈尔滨7月18日消息(记者杨沼畔)哈尔滨市政府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将在3年内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

  为保证这个目标完成,哈尔滨市决定扩大《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范围,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享受城市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对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发放不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再就业优惠证》。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持《哈尔滨市就(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农转非”被征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

  哈尔滨市还制定了相关政策,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其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且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内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每人每年不超过48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哈尔滨市还规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裁员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用人单位一次性裁员超过100人或者达到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须提前向当地政府报告,经同级国资(经贸)、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从2006年起,企业新裁减人员都要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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