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资管理新规 资产配置等需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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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8日11:56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宁波7月17日消息 (记者焦健 曹美丽)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随意采购、配置和处置资产,单位出租国有资产要审批,投资企业收益要纳入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记者昨日从宁波市财政局获悉,由财政部颁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本月起正式实施。 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行政事业单位需要购置资产时,必须由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
宁波市财政局有关人士表示,以往上报政府采购计划时,一些单位的采购预算并不是按照单位实际需要来安排,往往盲目追求高档的配置,还存在重复购置现象,造成财政资金浪费。今后,这样的采购将被严格控制: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按标准配置;没有配备标准的资产,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允许重新配置。 在资产使用环节,《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也规定了严格的控制和审批程序,并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所办的国有资产要进行严格监管。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经营使用国有资产形成的收入的管理处于边缘状态,《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和经营使用国有资产形成的收入以及处置国有资产获得的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管理。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目前,宁波市有749家行政单位,3992家事业单位。市财政局将根据本地区实际,修订相应的实施办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