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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看病能报销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8日12:00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黄助 实习生麻欣)《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医疗费用,属于大病统筹和大额救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保基金将予以支付。《办法》还规定了农民工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

  据了解,农民工大病统筹和大额救助基金支付范围是: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二、急诊抢救留观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三、肾透析、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和
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化学治疗、镇痛治疗(包括中医治疗手段)以及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统称门诊特殊病)的门诊医疗费用。

  据介绍,农民工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一、在三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700元,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为500元;二、在二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100元,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为350元;三、在一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为800元,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为270元;四、门诊特殊病起付标准为1300元。上述四项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为4.4万元。大额医疗费救助起付标准为4.4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在一个年度内,农民工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5%;在一个年度内,农民工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超过4.4万元至15万元以下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支付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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