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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海事法院找准薄弱环节,力促审判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8日14:40 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近期,我院在对改判、发回重审案件进行审查过程中,发现了在适用简易程序和审限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院党组认真分析原因,积极查找症结,通过制定规范,堵塞漏洞,强化职责,积极完善审判管理。针对在适用简易程序管理上存在失之于宽的问题以及审限监督管理存在不到位的情况,经我院审委会研究,于6月22日、7月5日分别下发了《关于规范简易程序的暂行规定》和《审限监督管理规定》。

  《关于规范简易程序的暂行规定》是为保障正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而制定的。依照该规定,立案庭受理案件后选择审理案件适用的程序,认为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报主管院长审批。对已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由合议庭评议,庭长审查后,报主管院长审批;对已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出现了被告提出反诉等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情形,承办法官应及时报庭长、主管院长审批后变更审理程序。该规定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判权限由原来的庭长审批变更为主管院长审批,强化了对适用简易程序的管理。

  《审限监督管理规定》主要有两个特点:

  一是职责明确。该规定明确了由立案庭负责案件审限的跟踪、催办工作,督察办公室负责案件超审限的核查工作,业务庭庭长负责监督法律、司法解释和本院有关制度针对审理(或执行)过程中某一阶段、环节或具体工作明确规定的期限。

  二是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依照该规定,本院各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期限遵照最高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和本院相关规定执行,涉外案件以及涉港、澳、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审(执)结的,应在期限届满前10天,书面向主管院长报告。审、执业务庭对于已经审理终结或已经执行终结的案件,应于3日内向立案庭报结,并明确了报结案件时应提供的材料;符合结案条件的案件,由立案庭登记结案时间,于当月24日前送交研究室列入统计。同时审、执业务庭应将变更适用程序、中止诉讼或执行、审(执)限延长、案件报结、文书送达等情况及时登记,报立案庭,立案庭于每月5日前予以通报。对报结的案件,立案庭应核查该案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结案,发现超审限的,移交督察办进行核查;对未报结的案件,立案庭应在每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对案件进行清理,发现可能已经超审限的案件,应向承办案件的业务庭发出《审(执)限查询函》;经审查,认为案件已经超审限的,在3日内填写《审(执)限督察建议书》,移交督察办进行审查,督察办进行核查后,向院长提交《案件审(执)限督察报告》,由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对《案件审(执)限督察报告》作出明确意见。

  (海口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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