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来古筝延迟七天返还琴行要扣押金近两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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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9日00:00 东南早报 | |||||||||
早报讯(通讯员曾庆光记者黄毅辉)7月10日,厦港工商所接到陈女士的投诉,称她在辖区内一家琴行租了一架古筝,租金100元,押金1800元。当她准备去退还时,该琴行却以已超期违约等为由拒不退还押金,陈女士认为租用两个月才100元,而超期7天就要1800元违约金实在不合理。 工商人员调查了解得知,陈女士所租古筝的租期是从今年5月3日至7月3日止,但因
经工商人员多次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陈女士同意支付逾期交还古筝的违约金100元,该琴行将余下押金1700元退还给消费者。 思明区工商局的工商人员提醒消费者,在签署租赁合同时,协议内容不能过于简单,否则消费者维权就会陷入有理无据的尴尬,签订协议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下列八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的地点、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只有在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下,才能防止出现消费纠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