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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来古筝延迟七天返还琴行要扣押金近两千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9日00:00 东南早报

  早报讯(通讯员曾庆光记者黄毅辉)7月10日,厦港工商所接到陈女士的投诉,称她在辖区内一家琴行租了一架古筝,租金100元,押金1800元。当她准备去退还时,该琴行却以已超期违约等为由拒不退还押金,陈女士认为租用两个月才100元,而超期7天就要1800元违约金实在不合理。

  工商人员调查了解得知,陈女士所租古筝的租期是从今年5月3日至7月3日止,但因
考虑是否买下该古筝而延期7天才还,由于未办续租手续,当时双方签订的出租协议又过于简单,对双方违约后的责任由谁负责,违约金如何算等问题没有约定,所以出现琴行拒不退还押金的事件。工商人员认为,在双方责任无法分清的情况下,7天收取近2000元违约金显然已失公平,比照该古筝出租价格标准,消费者只需交一定比例违约金。

  经工商人员多次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陈女士同意支付逾期交还古筝的违约金100元,该琴行将余下押金1700元退还给消费者。

  思明区工商局的工商人员提醒消费者,在签署租赁合同时,协议内容不能过于简单,否则消费者维权就会陷入有理无据的尴尬,签订协议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下列八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的地点、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只有在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下,才能防止出现消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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