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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超标不能擅自免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9日01:32 华夏时报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

  本报讯据国家税务网消息,昨天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三费一金”作了进一步说明。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了“三费一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目前住房公积金已经做实个人账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以有条件取款,《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只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下限,上不封顶,导致不同地区、行业、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差距较大,经济落后地区、效益不好的企业甚至经常拖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一些效益较好的单位利用公积金免税的政策,有意将一些应税福利打入“住房公积金”账户逃税。个人所得税政策设定了统一的“三费一金”扣除标准后,对于超基数和超比例多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并入个人收入总额征税,这样,就可以起到更好地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

  需要说明的是,《通知》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高于《通知》规定标准的,其超标准部分要计征个人所得税;地方擅自对超标准的住房公积金免税的,财政、税务机关应坚决予以纠正。这与依法治税原则和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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